
然而,意外的是,事发后,这六个明显正当防卫的小伙子全部以聚众斗殴罪被抓,何强被判处三年半,而拿着砍刀上门的二十几人却没有任何追责。
何强在一审判决后,委托我做他的律师。案件很快发回重审。
那真是激情燃烧的岁月,我和其他律师在常熟法院,出庭十几天辩护。最后终于改判,何强改判一年半,法院判决后几个月,获得自由。其他人全部改判缓刑。

关于何强案的辩护词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、公诉人:
这些天辛苦了,经过我的当事人何强授权,我担任何强的辩护人。
之所以我称你们为尊敬,是因为法律秩序及法律伦理之天然要求,而不是这几天我对各位专业的判断,更不是对公诉人荒谬逻辑的认可。
今天,我站在辩护席为这几个年轻人辩护,我深感到荣幸,因为这里不仅有被告人及其家人的信任,也有众多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。
这几天的庭审,我五味杂陈,既感到恐惧又感到羞耻。
让我感到恐惧的是:这个案件事实清晰、性质明确:几个被暴力侵袭的年轻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奋起反抗。之后非但暴力者没有及时追究,反而自卫者却纷纷入狱。
常熟检察院对无罪者坚持控诉,常熟法院也反复审理,几个正当防卫的小伙子已经被羁押将近一年之久。
我更愿意相信公诉机关的这种坚持,并非出于各位真实的专业判断。
同时,我深深感到有一种强大的力量在我们的法庭背后,左右着法庭,摆布着司法。
让我感到羞耻的是:同为法律人,公诉人、审判长,可以违背一个普通人对正义的常识判断。

一 关于常识的论述
这也是为何在西方世界,并不懂法律的陪审团,就可以做出是否有罪的判断一样。因为对于正义的判断,法律专业人从来不比普通人更显得智慧 。
所以,我的辩护,不想在去论述犯罪构成等等理论。这些理论我的其他九位同行会论述的非常清晰,我只想讲讲常识。
看看我的当事人及这几位年轻人到底做了什么?以至入罪。根据起诉书及案卷描述,我总结了我的的当事人何强主要做了以下事:
2、当天中午双方电话,语言冲突,起诉书称:何强要求自己的朋友张胜等人到公司。
3、曾勇等十余人持砍刀冲入忠发公司行凶,何强、张胜等人持准备好的刀具反抗。
然而,即使指控事实完全的真实,也无法认定何强等人的行为属于犯罪。
对于暴力的反抗,是人类最淳朴、最本能的天然需求。
我们甚至根本不需要消耗如此大的司法成本,根本不需要引经论点,根本不需要在繁琐的法律条文中寻求依据。
这些论证、说明、阐述,在常识就可以判断的事实面前,一切都显得迂腐不堪。
本案中,事实部分我以为是无需证明的,因为视频资料为我们提供了最清晰的依据。
在视频中,我们清晰的看到:几十人手持砍刀,冲入了何强等人完全私密的场所。
我的当事人何强已经到了无法后退的地步。只有奋起反抗,才是维护自己生命、财产以及尊严的最后机会。
在暴力面前,拿起武器反抗是我们最后的正义。
我不仅仅认为:我的当事人不是罪犯,恰恰相反,我认为他们才是一条真汉子,一个勇敢的用正确的方法维护自己尊严的汉子。
当刀已经架到了脖子上,当面临的是远远超过自己力量的死亡的危险和尊严的丧失,我的当事人何强,不是委曲求全、不是下跪求饶、不是迅速逃跑。而是用自己微弱的力量去保全自己的尊严。
这是一种怎么样的品格?这恰恰是我们中华民族最需要的品格。
我相信:只有具有这样的品格,才会是一个真正对家庭负责任,对社会有益处,使人类善良、公义需求得以捍卫的力量。
这几个年轻人用自己最微弱的力量,抗击强大的暴力,誓死捍卫自己的生命、自由、尊严的时候,就是人类几千年得以进步所依赖的最宝贵的品格。
他们的精神,远远胜过了那些苟且的活着的很多人,包括我们很多司法人员,不惜失去尊严与职业良心而去讨好、附随那些似乎可以左右自己命运的人和势力。
在本案中:我想有几点常识是必须阐述的。
2、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面对可能降临的暴力采取的救济方式。他既可以选择公力救济,如寻求警察帮助,又可以选择自力救济,如准备防止自己受到伤害的武器。不能因为他们没有采取公力救济,就构成犯罪。
3、在一个公力救济普遍且严重失效的社会里,公民更有理由选择自力救济。
4、当暴力已经临近,拿起武器反抗是我们最后的正义。
5、我们的私人领域神圣不可侵犯,对待侵犯者,我们有权利使用任何不违背人类善良伦理、及不违背公共安全的方式反抗。
通过这几天的庭审,我深深的被这几个年轻人感动。他们勇敢且节制,我们看到:面对远远强大于自己的力量,他们奋力反抗。面对黑恶势力,他们没有委曲求全。同时,当他们把曾勇等人赶出了他们私人领地的时候,又没有穷追猛打,得理不让。
这本身是应该被我们所推崇的精神,如今却被以犯罪论处,这是一个怎样荒唐的司法。
下面,我要谈第二个命题:

二 法律的指引及评价功能
本案中,如果依照公诉人的指控:判决这几个年轻人有罪,将是一个多么可怕的模式。在暴力面前:我们的到底该如何决断?
我们看到:如果判何强有罪,无疑是在告诉我们一个这样的逻辑:如果我们与别人有了言语冲突或债务纠纷,当对方告知我们要实施暴力的时候,我们没有权利准备防卫。
当暴力真正临到时,我们没有权利反抗。这是一个多么荒谬的逻辑,这无疑是在塑造一个懦弱、胆小、怯懦的奴才品性,这无疑是在为我中华民族曾经受人凌辱、被人逼迫的懦弱品格背书。
同样法律具有评价功能,如果判何强有罪,无疑告诉我们这样一个基本的品格评价:对待忽然而来的暴力,我们应当躲避而不是反抗。
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。我们的司法就是在纵容、宽恕暴力。禁止反抗就是对暴力的鼓励和支持。

三 本案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
1 违反审判公开原则:
然而,第一天 我们看到:大量媒体甚至亲属被拒绝在门外,法官一方面不允许更换更大的法庭,同时法庭上却又很多其他人。明显违背高院的规定。审判无法公开,为法庭之后大量违法行为创造了条件。
b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:《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》:“独任审判员、合议庭成员、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,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。” 从法庭第一次开庭,我就要求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基本信息,法官无理由拒绝,到现在为止,我都不知道法官的名字。
最后,我劝公诉人赶快撤诉,或者法官宣判无罪,这是你们维护自己尊严、保护自己良心自由的最后机会。